家教會會章

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1    釋義
在本會章內,下開名詞應解釋如下:
1.1    「本校」是指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
1.2    「法團校董會」是指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法團校董會。
1.3    「本會」是指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家長教師會。
1.4    「執行委員會」是指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

2    本會名稱
2.1    中文名稱:香港青年協會李兆基小學家長教師會
2.2    英文名稱: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Youth Groups Lee Shau Kee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3    會址
新界元朗天水圍天榮路11號

4    本會的註冊
本會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社團條例》註冊。

5    宗旨
5.1    促進本校的家長與教師之聯繫和合作,發掘學生之潛能,協助孩子健康地成長。
5.2    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的關係,以提高教育之成效。
5.3    發揮家長之專長,使其從資源或人力上給予學校支持,以增進學生的福利。
5.4    增進家長與教師彼此尊重、體諒及信任之關係。
5.5    選舉家長代表進入法團校董會,參與學校管理及反映家長對教與學的意見。
5.6    促進讓家長及老師一同討論及學習的機會,以提高本校教與學之質素。



6    會籍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6.1    會籍
6.1.1    家長會員: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本會的家長會員。家長會員之會籍以家庭為單位。若應屆畢業生之家長仍有子女在本校就讀,則仍屬本會家長會員;如所 有子女已畢業,則其家長會員的會籍之有效期將至該學年8月31日為止。如所有子女已退學離校,其會籍則於子女退學生效日期起自動取消。
6.1.2    學校會員:本校現任教師為當然學校會員。
6.1.3    名譽會員:本校現任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名譽會員暨當然顧問。
6.1.4    會籍期限以應屆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日起,直至下一屆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日為止。

6.2    會費
6.2.1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港幣二十元。
6.2.2    學校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6.2.3    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6.2.4    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之會費。
6.2.5    除會費及自願捐款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任何金錢資助。

6.3    會員權利
6.3.1    家長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享有動議權、和議權、表決權、投票權及參選權。
6.3.2    學校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享有動議權、和議權、表決權、投票權及參選權。
6.3.3    名譽會員只享有動議權及和議權。
6.3.4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6.4    會員義務
6.4.1    各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的各項規則,以及依從本會所有的議決案。
6.4.2    家長會員須依時繳交會費,有關繳費細則將以學校通告形式告知家長。

6.5    退會
6.5.1    會員如退出本會,須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一經執行委員會接納,其會員權利便會即時終止,而所有已繳交之款項概不發還。

 
6.6    終止會籍
6.6.1    任何會員如作出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
i.      違反本會會章
ii.     違反會員大會之決議
iii.    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iv.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就上述會員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執行委員會有權以書面警告或終止該會員的會籍,而該會員所繳的一切款項,執行委員會概不退還。如對議決有異議者,有關會員須於一個月內按本會會章的條款,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上訴。

7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7.1    會員大會由本校全體家長會員、學校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

7.2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7.2.1    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周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7.2.2    通過或修訂會章;
7.2.3    投票選出執行委員會委員;
7.2.4    委任義務核數員;
7.2.5    討論及決定會務;及
7.2.6    討論其他事項。

7.3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
7.3.1    執行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2    在接獲至少三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會員可透過執行委員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3    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通告,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天送交各會員,而會議議程及有關文件亦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天送交各會員。

7.4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
7.4.1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以較少者為準。
7.4.2    如已達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會議需順延於七日至十四日內舉行,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7.4.3    延期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7.5       議案的通過
7.5.1    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贊成及反對票的數目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8    執行委員會

8.1       執行委員會的權責
8.1.1    處理本會事務。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8.1.2    策劃及推行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8.1.3    推動會員大會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8.1.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

8.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8.2.1    執行委員會由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為七名家長委員及七名學校委員:
i.     主席1人:家長委員
ii.    副主席1人:學校委員(由現任校長委任副校長或資深老師擔任)
iii.    秘書2人: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1人
iv.    司庫2人: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1人
v.     康樂4人: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2人
vi.    總務4人: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2人
8.2.2    現任校監及校長為執行委員會當然顧問。

8.3       執行委員會的任期
8.3.1    每一屆執行委員會的任期,一般計自選出該執行委員會的會員大會當日起,直至翌屆的會員大會當日為止。
8.3.2    第一屆執行委員會的任期,計自2002年選出執行委員會的會員大會當日起,直至2003年12月或下一屆會員大會當日為止。

8.4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8.4.1    除學校委員及名譽會員外,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以及其後於執行委員會選舉中最多可獲得兩屆的連任。
8.4.2    卸任的家長委員在任滿之會員大會中,與新任的家長委員交職。
8.4.3    如家長委員於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其所有子女已畢業,須按會章第6.1.1條的會籍日期完結生效日即該年9月1日起辭去其於執行委員會內所擔任的職位。
8.4.4    如家長委員於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其所有子女已退學離校,則須按會章第6.1.1條於子女退學生效日期起辭去其於執行委員會內所擔任的職位。

8.5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8.5.1    家長委員乃由家長會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透過選舉產生。
8.5.2    學校委員於會員大會前由全體學校會員推選,並在會員大會上確認學校委員的當選名單。
8.5.3    如執行委員會的任何職位因委員退會、辭職、喪失會籍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執行委員會須進行委員互選,或邀請該屆選舉得票最高之後補委員接任。
8.5.4    有關執行委員會內家長委員的選舉細則,詳列本會章附則第14項第1條。

8.6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
8.6.1    所有執行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工作人員。
8.6.2    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後十四天內召開會議,互選各個職位。
8.6.3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i.    主席:決定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審批會議議程;負責召集及主持有關會議;監督決議的執行;簽署會議紀錄;定期向委員及會員作出工作報告。
ii.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職務。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時,由出席會議之執行委員會委員推選一人出任臨時主席。
iii.    秘書:負責本會之文件紀錄;將經主席審批之會議議程及會議文件分發予所有委員;發佈會議通告;撰寫會議紀錄;負責會員之登記工作;保管文件及會員冊錄。本會印章由學校委員保管,並存放於本校。
iv.    司庫:管理一切收支賬目;審查財政收支紀錄;於周年大會前提交本年度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v.    康樂: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的康樂活動。
vi.    總務: 負責執行委員會的各項事工。

8.7       執行委員會會議
8.7.1    主席須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半數以上的委員以書面提出召開會議的要求後,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會議。
8.7.2    召開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至少七天發給各委員。所有會議文件亦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天分發各委員。
8.7.3    現任校監及校長為執行委員會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及轄下小組的任何會議。如需要邀請非會員人士列席會議,主席須至少獲得一名學校委員及一名家長委員的同意,方可批准。
8.7.4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合法人數
8.7.4.1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七人,包括至少一名學校委員及一    名家長委員。
8.7.4.2    主席須宣佈未有足夠法定人數之會議為休會,並須於休會後三天    內再發出召開會議通知,並於發出通知後七天內召開會議。屆時出席人數毋須符合法定人數規定。
8.7.5       有關執行委員會會議中的動議和議決的細則,分別詳列本會章附則第14項第2條及第3條。

9    家長教師會選舉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9.1    家教會須選出兩名家長校董加入法團校董會,任期為兩年。
9.2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9.3    學校會委派一名教師擔任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9.4    選舉主任會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投票方法、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亦會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其他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提名人必須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方可遞交提名表格。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
9.5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9.6    如在提名期結束後仍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9.7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基本個人資料,並附一篇五十至二百字為限的個人簡介。
9.8    選舉主任會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會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會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9.9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將於提名截止日期不少於兩星期後舉行。
9.10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每個家庭可獲最多兩張選票,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投票。
9.1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將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9.12    選舉主任會於選舉日期後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必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9.13    獲得最多選票的兩名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若三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由校長或選舉主任即時進行抽籤,以定出兩名當選人。
9.14    選舉主任會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9.15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上訴書必須具署名,匿名信件概不受理。
9.16    家教會收到上訴後,會設立上訴委員會處理申請。上訴委員會將由校長、選舉主任、一名教師委員及一名非候選人的家長委員組成。上訴委員會將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有關結果。
9.17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9.18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10    財政

10.1    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10.2    本會之經費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本會財政只限於發展會務及支付有關開支。
10.3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司庫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十天內,核算本會全年的收支賬項及撰寫財務報告;財務報告一經義務核數員審核後,司庫須將有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10.4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
10.5    執行委員會須根據已通過的本會財政預算,動用本會的資金。牽涉不超過港幣三百元的會務支出,執行委員會委員在付款後須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批款。提取款項的支票或提款單,須經主席、副主席及兩名司庫中的其中兩人簽署,而該兩人必須為家長及學校委員各一名,加上附有秘書(學校委員)蓋上之本會會印,方可生效。
10.6    本會司庫管理本會一切的開支及收入,並保留帳目及單據七年。帳目及單據須存放於本校。
10.7    本會如有欠債,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該債務產生時的執行委員會承擔有關責任。

11    核數

11.1    由會員大會委任一名或多名非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該年度的收支帳項。

 
12    修改會章

12.1    會章修訂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以投票方式贊成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的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天,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交社團註冊處備案;該處於二十八天內沒有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13    解散家長教師會

13.1    解散本會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投票贊成通過。剩餘資產一概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14    附則

14.1    執行委員會內有關家長委員的選舉
14.1.1  執行委員會選舉的事務須由選舉委員會執行。
14.1.2  選舉委員會的權責
i.     公佈選舉辦法及日程;
ii.    公佈提名細則;
iii.    監察候選人的宣傳活動;
iv.    印發選票、舉行選舉、監票、宣佈選舉結果;及
v.     處理與選舉有關的投訴。
14.1.3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解散
每年於會員大會前至少兩個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家長會員二人及學校會員二人,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於每年的執行委員會選舉完成後解散。
14.1.4    參選資格
除名譽會員、學校會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外,家長會員享有參選權。
14.1.5    選民資格
除名譽會員及選舉委員會委員外,所有學校會員及家長會員均為合資格選民。
14.1.6    選舉安排
於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兩個月,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辦法及日程,並就家長委員的空缺數目,邀請會員提名合資格的家長會員、或自薦為候選家長委員,並公佈候選名單;如候選人多於十五人,選舉委員會將透過本校向家長會員發出選票,並從家長會員所投的選票中選出十五人作正式候選人,然後公佈入選的候選人名單。會員大會當日將同時舉行執行委員會選舉,並於同日公佈選舉結果。
14.1.7    選舉方式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獲最高票數的首七名候選家長會員,當選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的家長委員。若候選家長委員數目等同或少於家長委員的席位,則作自動當選論。

14.2       執行委員會會議中的動議
14.2.1    動議可於會議前以書面提出,或於會議上以口頭方式提出。動議經和議後須於會議上討論。動議如無和議則屬無效。
14.2.2    委員可提出修訂動議。修訂動議經和議後由委員通過方為有效。所有有效的修訂動議須按次序於會議上討論。
14.2.3    動議經提出後不得撤銷。

14.3       執行委員會會議中的議決
14.3.1    動議及討論事項可於會議上以簡單多數制投票方式議決。缺席委員無投票權。
14.3.2    主席或主持會議者除原有一票外,可於票數相等時另投決定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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